2023-12-31 行为习惯 72
《中华人民共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即在儿童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1984年卫生部、教育部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准入托、入学。这个规定近几年来已在全国各地实施。
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及时办理同妥善保管好孩子的预防接种证,留意接种证上的预约时间并按时接种。由于生病、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时带孩子进行预防接种时,要在下一个预防接种日,带孩子主动补种。如儿童未完成规定的免疫接种,因故迁移、外出、寄居外地,可凭接种证到迁移后的寄居地预防接种门诊继续完成规定的疫苗接种。当儿童的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全部完成后,家长应保管好接种证,以备孩子入托、入学、入伍或将来出入境时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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